湖北十堰的龚先生因一次网购涉嫌触犯刑法,案件的“祸首”则是一把“装修工具”——射钉枪。
据澎湃新闻报道,为了方便木工干活,龚先生于2016年先后在网上购买了两把射钉枪,后被警方发现,这两把射钉枪被收缴,其中一把被认定为枪支。
2018年9月19日,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一审宣判后,龚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进入了二审阶段。
射钉枪是一种建筑装修时用来钉钉子的工具。从报道披露的情况来看,射钉枪正是买来用于装修,除了干木工,并未造成不良后果,龚先生本人也没有对它进行过改装。不过,这种射钉枪确实又具有一定的杀伤力,那么,这种常见的射钉枪到底是否应该统一被认定为枪支,实施严格管制,以免造成社会危害?持有者在何种条件下构成违法?对这些争议问题,有待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廓清。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这一规定将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各种枪支,依其所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枪支认定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安部门制定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等规定,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
在此案里,龚先生购买的这把射钉枪,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数值,一次为6.64焦耳/平方厘米,一次为194.14焦耳/平方厘米,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界限值,依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枪支。
不过,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持有者龚先生能否定罪,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在于龚先生对自己购买的射钉枪是否属于枪支有怎样的主观认识。如果龚先生主观上确实没有购买枪支的故意,则这起案件仍有很大辩护空间。
近年来,此类因非法持有枪支而获刑的案例并不鲜见。2017年,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就曾引发过舆论强烈关注。赵春华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因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来,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被解除了羁押措施。
这些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激烈讨论,除了持有者的主观认识之外,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对于枪支界定的标准怎么理解。
现实生活中,虽然射钉枪具有相当大的杀伤力,但目前法律上对它的使用并没有明文限制,通常它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劳动工具。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提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等情况,《批复》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近几年,类似的非法持枪案件已经发生多起。在面对此类易出现争议的案件时,如何做出公正判决,产生更积极的社会效果,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水平。
据介绍,龚先生的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因龚先生对此前的枪支鉴定存疑,法院按照程序将案件移送至十堰市检察院,目前检察院仍在阅卷。
无论如何,希望一个个公正的案例判决,推动司法朝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不断推进法治的发展。